浙江省计量研究院关于停征强制检定收费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暂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浙质财[2017]2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我院停征强制检定收费事项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我院受理强制检定申请的计量器具范围 我院作为省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在范围内受理强制检定申请的计量器具包括: (1)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 省主持考核的部门、企事业单位高计量标准器具; (3)目前已在我院建立强制检定档案并由我院执行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检定能力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其中:目前已在我院建立强制检定档案并录入浙江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机构计量器具、公路交通安全执法计量器具、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动态称重计量器具以及环境机构环境计量器具。 二、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所需材料 (1)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提供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计量标准考核》复印件; (2)省主持考核的部门、企事业单位高计量标准器具: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复印件; (3)已在我院建立强制检定档案的工作计量器具:提供上一周期我院出具的检定复印件;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检定能力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①计量标准器具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复印件; ②工作计量器具提供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检定备案证明或能证明其强制检定属性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 1、属于我院受理强制检定申请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准备好相应申请材料,完整填写《浙江省计量研究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单》,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强制检定工作。 2、我院将对送检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我院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免收计量检定费用。 四、其他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卫生、环境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 2、若使用单位委托我院对未认定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填写《浙江省计量研究院检定/校准/检测业务委托单》并签字确认,我院按非强制检定/校准方式开展技术服务。 3、由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组成的计量标准,其以校准方式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暂不纳入强制检定管理。 4、如有外部政策变化,以1要求为准。 附件1:浙江省计量研究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单 附件2:强制检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附件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浙江省计量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