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9.12.23 众渊总结如下: 一条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兼)职计量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计量器具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