砝码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2019.11.27 砝码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01条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管理,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核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及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向质量技术 申请。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向当地质量技术 申请。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注册制度。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质量技术 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质量技术 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当地质量技术 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 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使用质量技术 编写的培训教材。其培训内容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检查、评定、组织、交流。 第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由质量技术 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知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知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每三年由注册单位确认一次,对因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能尽职的人员,由发证的质量技术 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收回计量考评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 及各质量技术 应将已注册和确认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向各级质量技术 公布。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坚持原则。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应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计量考评员证由质量技术 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质量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