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砝码实验室机制
点击次数:783 更新时间:2019-10-30

砝码实验室机制

2019.1030

砝码实验室机制

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部决定实行实验室(即计量)制度。实验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该实验室是否具备承担某项测试任务的能力,以确保测试立场的公正性、测试方法的性、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实验室是一项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取得的基础上,报请1标准局质量 进行验收和认可,行使《铁路工业产品1级检测》职权。

  第2条 全路的实验室工作由部科技局归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部检验)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及1的有关规定组织预审和评审。

  第3条 铁道部实验室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强制:

  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各类1、流动的测试实验室实行强制,只有取得合格的实验室,才能出具公正数据。

  2、自愿:

  根据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企业、事业、科研单位中有能力从事某些测试工作的实验室实行自愿,通过的实验室,可在部检验的监督下从事部内某些产品检验任务。

  第4条 申请的实验室须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暂行)》及《1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整顿。凡属强制范围的实验室应填写《计量申请书》,报部检验审核后统一上报1办公室,新成立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申请。

  属于自愿范围的实验室应填写《铁道部实验室申请书》可随时直接向部检验申请。

  第5条 申请的实验室,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为:

  1、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2、人员配备情况,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作人员简历表。

  3、开展检验项目的标准、规程、规范。

  4、主要检验设备、仪器一览表(表略)。

  5、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1)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检验工作质量制度;

  (4)检验报告审查制度;

  (5)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6)测试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保管、维修、报废、校准及周期计量制度;

  (7)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检验标准、资料、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保管制度;

  (8)抽样制度:

  (9)检验样品、样机的验收、保管、领取、发送制度;

  (10)检验产品图纸、资料、检验数据的保密制度;

  (11)检验立场公正性的有关规定。

  6、凡有非标准试验设备,1计量部门无法检定,须自检的实验室,应有有关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作出评价,并制定《检验规范》及《设备操作规程》。

  第6条 部检验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应书面答复是否接受申请,并寄送评审内容、方法等有关文件,通知预审日期。

  第7条 预审由部检验负责有关计量机构协助。预审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实验室的详细情况介绍;

  2、向实验室详细介绍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方法;

  3、明确项目,确定测试内容、审查现有测试仪器、设备的测试参数、量程、测量精度以及满足申请项目的程度;

  4、确定测试仪器、设备的溯源、计量、比对方法;

  5、审查自检非标准测试设备的《检验规范》及《操作规程》;

  6、审查实验室拟订的《质量管理手册》;

  7、确定评审日期。

  第8条 实验室的评审工作由从事检定工作、测试工作、产品设计、、使用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组成的评审小组承担,评审组由1办公室商部检验决定。

  第9条 评审工作不受行政干预,按《铁道部实验室评审内容及考核方法(暂行)》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暂行)》的规定,分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测试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环境条件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审过程中允许实验室答辨。

  第10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草拟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征求实验室意见后,填写《铁道部实验室评审报告》,报部检验。

  第11条 属强制范围的实验室,评审资料由部检验汇总,报1、发证,并在报纸上公布;属自愿范围的实验室,由部、发证,并在《人民铁道》报上公布。

  第12条 属强制范围的实验室经后,可以承担项目内的检验工作,可以同同类实验室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相互承认,可以承担产品质量争议时的仲裁检验。在此类检验中,检验数据以取得的实验室的测试数据为准。

  凡属自愿范围的实验室经后,在部检验监督下取得的检验数据,与强制的实验室同等对待。

  第13条 每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申请,不申请者,以自动中止处理。

  在有效期内,凡有测试标准,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手段等方面的重大改变者,须事先报告部检验,由部检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置办法,否则,检验结果无效。

  第14条 为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受1的委托,部检验对取得合格实验室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监督采取以下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验室进行复查,检查该实验室是否保持时的水平;

  2、对于从事化学性能、物理性能指标检验的试验室,部检验按1发布的标准试样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检验结果的准确程度;

  3、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或国内、同类实验室作同工况比对等测试。

  凡是不合格的实验室,须停止不合格项目的检验工作,限期改进,三个月后复查,仍不合格者,撤回,并登报除名。

  第15条 申请的实验室,应向1或部检验交纳的评审费。

  第16条 本办法凡与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管理办法》有矛盾者,按1的规定执行。

  第1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1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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