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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砝码,铸铁砝码价格|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砝码)检定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799 更新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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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渊砝码厂规划

2018.10.7

铸铁砝码,铸铁砝码价格|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砝码)检定管理办法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卫生、环境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统一规定的检定、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须经单位考核合格;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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